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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未成年”成为罪恶的“挡箭牌”

来源:黄海晨报 2018-07-04 12:39   https://www.yybnet.net/
厉敏

6月27日,湖北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通报称,今年3月30日,13岁女生张某在等电梯时,遭同为13岁的男生黄某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并被其用剪刀刺伤颈部多处。但因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未满14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尚不够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案件予以撤销。 (据《法制晚报》)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精神,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暴力犯罪时才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了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还不成熟,未成年人犯罪可能是因为不谙世事,《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表示,对于可塑性较强的未成年人,不应该采取严厉的手段,而寄希望于通过家庭、学校与社会善加引导,就能改过自新,走上正道。

“重教轻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是法治文明的体现。但是,有时候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刑法虽然规定了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现实中,大多交由“家庭教育”就算了事,交由政府收容教养的很少,而且,哪些人应该收容教养,收容教养机构有权施加何种教育惩戒措施,均不明确,也就没办法让他们“知道疼痛”,更不用说什么悔改了。尤其是有些未成年人知法犯法,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对这些未成年人而言,言传身教、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等都显得苍白无力。这时,立法严惩就应该是最佳弥补的方法。

但是,目前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缺乏打击力度。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规范——— 刑法本应对全体成员产生威慑作用,而现行责任年龄的划分恰恰使得刑罚的威慑力受到削弱。

在青少年犯罪低龄化成为不争事实的今天,法律不宜片面强调施暴者作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尤其是,虽然相对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心智、能力上都处于弱势,但如果被害人同样是未成年人,那么力量对比就不能一概而论。正如此案中,女孩妈妈在网络平台上说:法律、刑法都保护行凶者了,我拿什么去对抗法律?法律保护了行凶犯罪的未成年人,就不能保护我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女儿吗?

社会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为让更广泛层面的未成年人群体利益不受侵害,能够健康成长。一味追求立法的宽容,会潜藏着危害社会的极大隐患。立法部门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定,将严重违法的未成年人从受保护群体中剥离出来,更需建立比较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以便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不是让“未成年”成为罪恶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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