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谈巷议
□北京张海英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意见指出,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据《人民日报》7月2日报道)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城市的居民用水价格都不低于成本水平,原因是很多城市已经上调甚至多次调整水价,而且绝大部分地方已实行阶梯水价,无论是调整水价还是实行阶梯水价,都是根据供水成本来确定水价的。但部分地方财政对供水有补贴,如果剔除补贴,水价有可能低于成本。
从此次意见来看,要根据真实的供水成本来调整水价,而且水价将随着成本变化而变化。显然,这种变革既能减轻部分地方财政对供水事业的补助压力,而且水价调整后有利于“倒逼”居民节约用水。
笔者认为,老百姓能理解并接受水价不低于成本,但如果供水成本不透明不合理,老百姓就会对水价调整有意见。之前,一些地方的供水成本就有“水分”。比如,新华社记者2012年辗转获取了一份广州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清单”,发现一立方米水的成本,企业竟多报0.35元。无独有偶,同一年,武汉两家供水企业申报的近3年水价总成本,合计有30.26亿元,但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是28.34亿元,两者相差1.92亿元。
所以,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关键是加强成本监审,防止成本“注水”。而成本监审不仅是物价局的事,也应该是审计部门的重要工作。此外,还应该邀请居民代表参与成本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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