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翀)6月20日,是武汉市政府法制办《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最后一天,其中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的一些新规引发舆论关注。
征求意见稿提出,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且本年度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次。其中,当“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时,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可以作为负责人出庭应诉。
征求意见稿明确,涉及9种特殊情况时,应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包括:应诉机关年度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败诉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保护等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等。行政机关“一把手”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当“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也需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对未按照规定出庭应诉的,按照依法行政考核办法予以处理。应诉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应诉机关正职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出庭应诉的;应诉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法院书面建议应诉机关负责人出庭而未出庭等情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武汉出台相关法规,不仅对官员出庭提出强制要求,同时要求相关负责人出庭前要做准备,并积极参与庭审。这样的规定,既是保证行政诉讼法规的实施效果,也体现当前行政诉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政府解决问题的决心。”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
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发现,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情形是“民告官”,但“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各地都不少见。
汪玉凯建议,政府应建立长效化追踪机制,保障规定的具体实施。政府机关应对行政诉讼的表现,要以制度化的考核形式体现出来,不仅要实现内部考核,还可以探索由当事方对政府机关应诉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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