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应该适用什么样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稿酬所得最初是从劳务报酬所得中分离出来的。二者后来的税收待遇可谓天壤之别。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不仅适用的20%税率不下降,而且达到一定水平,要加征五成和十成,实际上适用的是20%、30%和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享受减征三成的优惠政策,实际上适用的是14%的税率。这样的税收优惠鼓励创新和文化繁荣。
在个人所得税制确立之初,稿酬所得一开始并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因为在中国,当时领取稿酬的群体主要是作家群体。过去,作者群体往往背靠作家协会,不仅有工资福利待遇,而且写作还有稿酬。对于可以获得工资福利待遇的中国作家体制,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莫言曾经说,不能用国外的做法来说中国作家,国外作家有这样那样的保险,中国作家如果没有工资福利保障,得了病就付不起医药费。确实,不同的作家体制有不同的存在理由。稿酬所得,一开始未实行专门的优惠政策。这主要考虑到中国当时没有或基本没有不拿工资的作家。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的金鑫在1993年9月的一次关于税收工作和税制改革的讲话中提到,1985年的一个调查显示,当时中国不拿工资的作家只有巴金等8个人,而且,作家为创作而进行的采风等活动也是公费的。稿酬所得对于绝大多数作家而言,是工资薪金所得之外的一类所得,没有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待遇的必要。1987年1月1日开始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税对象用的是“收入”,而不是“所得”,在税目设计上,区分了“劳务报酬收入”和“投稿、翻译收入”。“投稿、翻译收入”就是稿酬所得性质的收入。
时代在发生变化,越来越多从事写作的人不是专职在作协工作的作家或写作者。事实上,各行各业的个人发表文章和论著都可能获得稿酬。论著发表对于专业人士来说,往往意味着创新知识的获得,往往意味着个人为知识创新作出贡献,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人文社会科学,莫不如此。即使是个人有工资薪金所得,对稿酬实行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更可体现国家对创新的鼓励。稿酬所得在税率30%的基础之上减征三成,即适用14%税率,就是国家在实施鼓励政策。
即使这样,仍有作家认为,作品可能是十年磨一剑,甚至是一辈子才磨出来的,如不再进一步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不够人性化的表现,但是,这遇到了如何鉴别作品是多少年写出来的难题。因此,有人认为,稿酬所得的税收优惠应该适可而止。即使是实行更加优惠的所得税政策,也不见得就能让所有创作者满意。争议归争议。在稿酬水平整体不高的条件下,稿酬重税负显然不合时宜。
6月19日提请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稿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课税。这四类所得合并征收的好处是具有劳动性质的这四种收入可以适用同样的税收政策,只要劳动所得相同,税负就相同,有利于社会公平。但是,问题也因此而生。稿酬所得原先适用的是14%的税率,综合所得适用的最高税率达到45%,让稿酬所得按照45%的税率征税,肯定会大幅度提高稿酬的税负水平。作家群体以及其他作者将可能因此受到税负加重的“惩罚”。对于国家来说,这么做可能让创新所需的人才不能真正到位,或到位之后积极性也得不到充分发挥。就此而言,或者暂时的综合不考虑稿酬所得,或者对稿酬所得适用税率实行一定比例的扣减,或适当增加扣除额且最好是易于操作的标准扣除额,让新的个人所得税制真正造福更多的个人。
现实中,稿酬所得税收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收入之比较低,将稿酬所得纳入综合所得之后,税负应适当兼顾以往水平。考虑到中国稿酬水平较低的实际情况,为综合而综合,且税负大幅度提高,不仅不利于创新,而且对文化繁荣也是无益的。建议大幅度降低综合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最好与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持平,并相应增加稿酬所得附加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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