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6月20日)晚上,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区分局通过社交媒体公布,万柏林区行政执法局千峰中队城管安某因对摆摊商贩常某实施殴打,而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6月19日,一段城管打人现场视频流传于网络社交媒体。在视频中,一名身着城管制服的城管手持疑似皮管状物狠命地抽打一名老者,致其倒地不起,而城管并未因此停止抽打……当日深夜,山西省太原市数字化城乡管理指挥中心发布通报称,6月19日下午5时左右,万柏林区行政执法局千峰执法中队城管与一占道经营的水果商贩发生冲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在执法过程中粗暴执法的城管安某作出停职检查的决定。
从视频看,上述通报中所谓“冲突”一词,用得过于模糊,不甚恰当。根据出警处置此事的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区分局千峰派出所调查,施暴城管在与违规占道经营水果的商贩常某发生“言语冲突”后,持清洁工夹垃圾的工具对常实施了殴打,受害人经医院诊断为软组织伤。视频分明显示,施暴城管拿起管状物后,紧跑几步冲向商贩,劈头盖脸对商贩进行抽打,出手既黑且狠,毫无顾忌,让人不忍卒看,而被打者全程也无反抗……
显然,如此行政执法,早已不是正常行为,因而既不是行政,也不是执法,而是犯法。如果此种行为也算得上是行政执法的话,那么,以这样的方式进行行政执法,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带来比要解决问题更大的问题,反而会使这样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与万柏林区行政执法局对施暴城管做出停职检查的决定不同,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区分局千峰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施暴城管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已经对以此种方式进行行政执法的城管所为的违法性,依法作出了认定。
城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动粗打人,已非个别现象。去年,云南大理警方在处置一起城管殴打摊贩的案件时,同样依法对5名施暴城管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5日、10日,并分别罚款1000元、500元的处罚。当然,从上述太原最新出现的城管施暴事件看,云南大理警方对城管施暴的处罚,并没有成为城管行政执法的警戒,城管将行政执法权力随意变现为街头实施暴力的场景不绝视听,由此愈加扭曲了行政及其权力的性质,带来了多重社会危害。
城市管理及其方式、手段和途径,是形成社会秩序的外在约束,是社会治理的展现窗口,但更是权力以及权利关系的体现。究竟是在满足权利的基础上确定权力行使的边界,还是在方便权力行使的余地里确认权利,这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社会治理思路,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秩序观。在没有出现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情况下,以形成或恢复秩序为目的的公权力行使,必须让位于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这种社会价值排序,正是警方在处置类似人质事件时的法理和价值依据,也是警方在处置上述城管施暴案件时的法理和价值依据。当然,这种依据,同样应该成为城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为根据。
应该承认,以中国发展的现实,以及发展不均衡所带来的社会价值观差异,都会体现在对权利、权力和秩序等等观念的不同上。这些不同,难道不正是所谓“国情”么?罔顾这个现实存在的“国情”,将秩序理解成一律一样,去近乎偏执地追求整齐划一,再据此行使权力,则必然导致社会冲突。
(原题为《城管抽打商贩被行拘:当为行政者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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