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草案一审稿明确,“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八项内容,是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职权。草案二审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
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草案二审稿细化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干预检察官司法活动的追责处理。根据草案二审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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