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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储户被诈骗,银行也需担责

来源:大江晚报 2018-06-16 01:51   https://www.yybnet.net/

广东佛山年过七旬的陈老先生在办理了手机银行业务后被电话诈骗98万元,遂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赔100多万元。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银行方就未充分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24万余元。

事发开卡后被诈骗98万元

据陈先生回忆,2016年11月4日,自己接到两名自称是“警察”的陌生男子的电话,说他的身份信息被冒用消费,要求其前往银行开办新的银行账户保障资金安全。陈老先生遂于当日前往银行办理了借记卡。随后几天,陈老先生分多次共计向该卡转入98万余元。等到11月12日,陈老先生前往银行查询发现账户余额仅剩71.1元,意识到被骗的他连忙报警。经查,陈老先生的存款每次在存入当天即被人通过手机银行或电话银行转走。

陈老先生表示,办卡期间,曾按柜台人员要求提供个人手机号码,但并未同意开通该卡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等服务。银行方未经同意擅自开通,后续又未经合法程序将自己的款项转出且未告知,导致自己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其赔偿102万余元。

争议开卡银行方是否应担责

对于陈老先生的说法,银行方辩称电子银行业务是陈老先生主动申请办理的,有相关签署文件为证。且办理过程中,柜台人员已通过口头提示等方式就使用电子银行可能存在的风险等进行了安全提示。

针对陈老先生的损失,银行方表示款项是通过输入正确的手机短信密码、交易密码等完成的正常电子银行交易,银行执行该指令属正常履行合同。而陈老先生实际上是受他人诈骗,款项损失是因其未妥善保管密码等信息导致的,相应后果应由陈老先生自己承担。

判决银行方需承担部分赔偿

最近,禅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银行方对手机银行转款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对电话银行转款部分则承担50%的责任,共赔偿24万余元。银行方不服,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借记卡和手机银行虽是陈老先生同意开通,但其已70多岁,并不充分了解手机银行业务的交易特点。且陈老先生在开卡现场出示的手机为键盘机,根本不具备使用手机银行的功能,而银行工作人员也注意到该问题,却未就手机银行可无卡交易等特点及风险明确告知。

而因电话银行转款的损失,法院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电话银行的安全认证工具为可视卡动态令牌/手机魔卡,并不包括查询密码和短信动态密码。可该案中部分资金却是通过输入查询密码和短信动态密码等成功转款,银行方实际上未使用双方约定的安全认证工具。但由于取款密码及短信动态密码只有陈老先生知情,法院认为陈老先生需为上述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因此,佛山中院维持原判。据《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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