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形式、支付方式让劳动者有点晕。 王金辉/漫画
时下,涌现出了诸多新型用人付薪方式:老板用微信、支付宝发工资;从App平台接单后上门服务直接从客户手里收取报酬……一旦发生诉讼,许多劳动者就被完全搞晕了:我怎么从公司员工变为了私人雇佣?究竟该找哪儿讨薪维权?
1
情况
老板微信支付宝付薪,算不算私人雇佣?
此前,李某受雇成为一家科技公司微信公众号的推广人员,月工资1.5万元。每个月,公司老板叶女士都利用微信或支付宝给李某发工资。这种新型用人付薪方式,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认定上存在很大争议。近日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自己与所在的科技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
但科技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列举理由:“李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女士的私人助理,属于私人雇佣;李某编辑及推广的微信公众号为叶女士个人所有,与公司无关;李某的劳务费用是由叶女士按月以微信或支付宝方式转账支付的。”
北京市海淀区仲裁委查明,虽然该微信公众号是叶女士个人注册的,但微信公众号主要内容为报道公司活动、推广公司业务、推销公司产品;虽然叶女士以个人微信或支付宝向李某支付报酬,但叶女士的微信、支付宝也用于收取公司业务款。裁决认定李某与科技公司间的存在劳动关系。
2
情况
从App接单获酬,与平台无劳动关系?
时下,越来越多服务人员通过APP接单后,上门提供各类服务。从事宠物美容工作刘某自两年前开始在一个宠物App上接单。经营宠物论坛和宠物App的网络公司向刘某提供区域内宠物美容需求订单,并从每单中收取20%作为信息费,其余费用作为刘某的报酬。
不久前,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自己与该网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网络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等。但网络公司不同意支付,称公司与刘某签有两年期的书面《合作协议》,主张双方属于商务合作关系。
仲裁委查明,刘某自营有宠物美容门店。刘某以宠物门店经营者的身份与网络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其大部分时间都在自有门店内对到店客户提供宠物美容服务;仅在店内客户较少时,刘某才接受网络公司订单,自备工具、用品,根据订单信息从事宠物美容上门服务。刘某与平台双方之间并无彼此制约、管理,合作关系相对松散。最终,海淀仲裁委认定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驳回了刘某的全部仲裁申请请求。
案子诉讼到法院后,经过审理法官认为,刘某没有“与网络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持续、稳定地接受网络公司劳动管理,成为网络公司管理下的一名劳动者”,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
3
情况
两公司先后发工资,我究竟是谁的员工?
还有劳动者分辨不清自己老板是谁的情况。前不久,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于前年10月经某软件公司招聘,在理财公司从事App研发工作,平日由理财公司技术总监、软件公司项目经理共同管理,日常通过理财公司的打卡机记录考勤。“软件公司曾承诺月工资8000元,已经支付10月份工资1682.14元、11月份工资7182.72元,但此后再没付我工资。去年1月起,研发项目由理财公司技术总监直接管理,理财公司按照1万元的标准支付了我之后的工资,可是拒绝支付前年12月的工资。”
理财公司称,App项目研发工作已经外包给软件公司,前年12月底软件公司擅自撤场,理财公司无奈之下才接手软件研发工作。而软件公司也不同意支付余某的这笔工资,“我们仅代为组建研发团队,项目开展和人员薪资都由理财公司负责。”
究竟该由哪家公司给余某发这工资呢?后经法院查明,理财公司与软件公司之间的确签订《手机软件开发合同书》,但并未向余某出示或说明过该合同。两公司均未与余某签订劳动合同。虽入职录取通知由软件公司出具,但余某面试、工作内容、工作邮箱、考勤管理等都依托理财公司的相应管理系统完成。所以,海淀法院判决软件公司向余某支付9000元工资,理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确认劳动关系
需看用工管理
对于现在的新型用人付薪方式,如何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北京海淀法院办案法官认为,主要需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管理关系,是否存有用工管理。“这种用工管理集中表现为: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监督劳动者的工作。”
在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时,在混同用工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就给付内容要求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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