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陈秋莲 记者刘建林)山西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进一步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体系,提高《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知晓率、执行率,营造关心关爱女职工的社会氛围作出部署。
《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调查显示,《条例》在全面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水平和能力总体不高,体制和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山西出台了《实施意见》。
根据《实施意见》,山西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主体;人社、安监部门要联合卫生计生等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对违反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财政部门落实经费保障;工会、妇联组织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实施意见》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类型的用人单位实际,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的中小非公企业和新经济组织等薄弱领域加大工作指导力度,以女职工较为集中的教育、医疗、金融、纺织行业和劳动保护问题突出的中小非公企业的女职工、女农民工为重点,深入推进《条例》贯彻实施,帮助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不断扩大工会组织和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有效覆盖,切实提高工会组织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能力和水平。
《实施意见》强调,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条例》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推进缓慢、政策措施不得力、工作保障薄弱的地方提出整改要求;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区、部门和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各市每半年要将贯彻落实《条例》情况报省政府,省政府将适时向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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