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消息,6月14日,武汉市法制办公布《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违者将被追责。
意见稿明确,本年度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次。除了年度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一审败诉进入二审的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五类案件,必须由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外,根据意见稿,还增加了两类案件必须由一把手出庭:一类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另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
该意见稿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工作人员在出庭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同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应当积极履行应诉职责,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主动参与庭审发言,配合法院查明案情。如应诉机关正职负责人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或应诉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将由同级政府或监察部门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意见稿明确,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及时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努力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际效果。
(原题为《民告官案件官员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违者相关人员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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