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提出规律性要求。这一文件针对的是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功能,既是对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提出了专业性的要求,也有助于发挥法律在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
作为调节人们思想行为、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功能的突出表现就在于司法判决。在很大程度上,裁判文书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司法活动的公平正义性往往体现裁判文书是否把“理”讲明白了。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功能,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抓手。
解决争议、化解矛盾的方式有很多种,具体到现代法治社会,走法律途径尤其值得提倡,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提升,“法庭见”也成了人们能够接受且愿意接受的形式。这样的趋势实际上给司法工作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要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裁判文书的规范性至关重要。符合规范的裁判文书,不仅仅关乎具体案件的解决,随着“裁判文书上网”,也有助于普通群众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乃至提高对司法的信任度。
规范的裁判文书要善于释法说理。争议也好,纠纷也罢,多数时候人们走进法庭,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主要就是因为相关各方都觉得自己有“理”,对法律有着不同的理解认知;个别案件之所以在判决后引发舆论争议,或是招致抗诉,也多源于判决没做到“合情合理”。所以我们看到,此次最高法印发的意见,重点就落在裁判文书要“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以“让人感觉到的方式”来呈现司法公正。
这份意见的确来得很及时,也很有针对性。按照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的解读,学术界与实务界的研究分析,都表明我国当下的裁判文书存在“不愿说理”“不会说理”“不敢说理”等突出问题。一段时间以来,也确实出现过一些遭到法律界人士批评的“网红判决书”——虽然形式风格让人眼前一亮,颇具“网红气质”,内容上却带有“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或是“具有强感情色彩、明显有违常识常理常情”。正因如此,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提出规律性要求,显得尤为重要。
由此不难看出,意见聚焦于裁判文书,归根到底还是为创作裁判文书的司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一举措与目前正在大力推进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一脉相承,都是对司法审判权的有力约束。每一份司法裁判文书都符合规范,意味着文书背后的司法审判权都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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