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杨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保险责任免除部分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2017年6月1日,杨某从网络平台接顺风车单,其行驶中与道路护栏碰撞,造成车辆全损、护栏损坏,后交警部门认定为单方责任事故。杨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被拒。保险公司认为,杨某从事顺风车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出险不应赔偿,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损失及损害公路设施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驾车用于顺风车接单,系顺路搭乘,目的在于分摊行驶成本,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同时因顺路搭乘,行驶范围亦在合理可控范围内,并未因此而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杨某的损失,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机动车损失费用60000元,损害公路设施费用5000元。
王刚律师点评:本案焦点在于“杨某驾车用于顺风车接单,是否应归类为营运网约车?”
1、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第2条规定:“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见,顺风车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营运行为。
网约车的本质依然是出租汽车,目的在于营运,故相关车辆和从业者需符合相关条件并经一定的审核程序;而顺风车的目的在于互助,并非营运,故无需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
2、对于顺风车而言,其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依然是家庭自用,只不过基于免费互助或分摊成本的需要搭乘了其他同路人;此外,合乘行为是以车主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保险公司不得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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