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企业股权激励对接资本战略业务部主任李晓春律师说,“先予仲裁”是个别仲裁委员会推出的一项仲裁“创新”业务,自推出之初就存在争议。
从网贷平台的角度分析,考虑到网贷双方多数是通过互联网来达成协议,当事人人数多,交易也多。“先予仲裁”形式上简化了网贷平台追索借款的程序,节约了其追款的时间和成本。
但从仲裁法的角度分析,仲裁对案件的管辖来源于法律和当事人的双重授权。
在法律授权方面,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即仲裁以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相关纠纷为前提。但“先予仲裁”是在当事人之间尚未发生纠纷时就进行仲裁,目前在我国并没有这样的法律授权。
北京市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向南都记者表示,“先予仲裁”协议一般在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同步进行,协议中的很多内容直接单方排除了借款人的多项权利,比如放弃举证、放弃答辩、不能对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等等。“这种格式条款也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应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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