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邵阳(湖南)6月11日电 6月11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邵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邵阳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罗少林受贿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2月7日,北塔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罗少林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继续追缴尚未追缴到案的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26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罗少林提出上诉。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罗少林在担任邵阳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邵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务期间,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640余万元(其中未遂贿赂款人民币2610万元)。
邵阳中院认为,罗少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分管、直接主管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法庭遂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原题为《原邵阳市城建投总经理罗少林受贿案二审宣判 获刑1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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