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锐观察
□河北杨玉龙
换了11家公司,申请仲裁11次,提起诉讼8次,诉讼请求都是索要加班工资——一年间,聂某没少打官司。47岁的聂某在福建工作,先后在11家公司担任驾驶员,在每家公司工作的时间短则3天,长的有33天。每次辞职后,他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东家”支付加班工资。福建晋江法院近日认定,聂某的行为是滥用诉权、恶意诉讼,属于“职业劳务碰瓷”,驳回其诉讼请求。(据《工人日报》6月9日报道)
故意碰瓷者,是对法律公平性的公然戕害,而存在于职场中的“职业劳务碰瓷”更是如此。
为何会存在“职业劳务碰瓷”?一则在于用人单位的用工不规范、管理有漏洞所致,比如,在劳动合同上“能省则省”,就会授人以柄;二则在于对“职业劳务碰瓷””处置力度疲软,比如,相关部门在发现企业或劳动者有恶意诉讼行为时,惩处手段非常有限;三则在于职场碰瓷者的利欲熏心,为了蝇头小利,不择手段。
对“职业劳务碰瓷”同情不得,否则就是对“恶”的纵容。首先,用人单位当履行好主体责任。比如,规范用工,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在用工管理上也须依法依规,不给碰瓷者机会;对于一些“职业劳务碰瓷”,不仅要警觉,一旦被碰瓷,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解决,切莫因为事小而“花钱买平安”。
其次,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坚持“两手抓”。既要对不法用工行为进行整顿治理,更需要对不法的“职业劳务碰瓷”行为,坚决说不。此外,北京市海淀法院与辖区内有关机关合作建立劳动争议“黑名单”的做法,也值得借鉴,将多次违法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供企业招聘和个人求职时参考。
再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法纪、恪守诚信,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从劳动者角度而言,一方面应恪守诚实劳动的职场准则;另一方面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也应该注意维权边界,更不能在职场中“故意碰瓷”。同样,用人单位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完善规章制度,不能逼迫或纵容劳动者成为“职业劳务碰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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