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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修订养犬条例:伤人超两次或一次伤两人以上 警方将没收

来源:苏州发布 2018-05-24 08:13   https://www.yybnet.net/

前阶段,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对《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公开向社会征询了意见。目前,公示期已经结束。此次公布的《条例(修订草案)》有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引发了各界的关注。经过近一个月的征询意见,《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一稿也在近日公布。

这次的修改中有一些比较明显的变化:

一,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每户依然限养一条,并且增加了不得代养他人犬只的条款。

二,对于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在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三,对禁止携犬入内的公共场所进行了适当的放宽,例如超市、商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场所被划出了禁止区域。不过,管理者可以自主决定其经营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一旦决定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四,对于文明养犬也有了细化要求,修改稿指出,市民外出遛犬除了要给犬只挂犬牌以外,牵引带必须在两米以内。

除此之外,修改稿还明确了公安机关为狂犬病防治的主体单位,当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伤人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畜牧兽医、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紧急措施对犬只进行处理。

另外此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 ,也新增了不少涉及养犬人的法律责任,其中提出:

一,如果发生犬只伤人情形,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公安机关将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

二,由于养犬人未有效控制犬只,致使犬只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的,由养犬人承担犬只伤亡责任。三,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只要有相邻三户以上投诉的,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处以200以上500以下的罚款。

另外,为了条例能够有效的实行,也对公安机关、市容市政畜牧兽医等部门提出来相应的要求,其中对犬只免疫、检疫监管不力,对违法养犬行为、犬只伤人、犬只破坏环境卫生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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