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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抚养费”应成惩戒监护失职的标配

来源:半岛都市报 2018-05-17 05:48   https://www.yybnet.net/

房清江

四年前的夏天,女婴琪琪来到这个世界,但是在她降生仅一周后,她妈妈就抛下她不见踪影。此后,琪琪被一直寄养在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5月14日,这起全国首例福利院状告弃婴母亲案,在南京玄武区法院审理,最终,法院支持了福利院诉求,判决弃婴生母赔偿抚养费75270元。(5月16日《北京晨报》)

福利院通过诉讼向弃婴母亲追索抚养费,合法又合理。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父母、子女、配偶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依法继续承担抚养费、赡养费。于理而言,福利院作为儿童福利救助机构,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职责,这种保护是基于公共秩序的兜底,而不是对失职监护者的救济。当然,福利院向弃婴母亲追索抚养费这样的情形很少见,因为绝大部分进入福利机构的弃婴都找不到父母,这也是个案被冠以“首例”的原因之一。这样的个案对于惩治遗弃或许意义有限,但对于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问题则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

在监护人侵害未年人权益案中,家庭暴力、监护人有吸毒、酗酒恶习等现象比较常见。这类监护人具有法定监护权及责任,却又不尽责。谁来提供庇护以及如何提供庇护,既涉及到法律上的权利规制与调节,也涉及到为其提供抚养、照料和教育等保护成本的现实问题。

2014年,“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门联合制定《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从细则上进一步完善了监护人监护权撤销和转移制度。而监护权撤销与转移,又会考验公共机构的托底能力。对此,必须强化公共机构的救助责任,同时,“追索抚养费”也应是惩戒监护失职的标配,作为实际履行监护义务机构或者个人保有的确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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