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涉试用期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法院在对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规定比较宽泛、实践的复杂性以及劳资关系的不平衡等因素,很多用人单位的管理者和劳动者对试用期的认识存在误区,导致争议案件频发。(据4月22日 《工人日报》)
试用期并非劳动法律关系外的空白期。比如,一方面,于用人单位而言,试用期限被随意延长、不与员工签约等等,是劳动法所不允许的,并且除了社会保险,试用期的工资也在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范围内。以解除劳动关系为例,用人单位应做到: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并通知劳动者。而且,用人单位需要对其主张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找个借口就把试用期员工辞退了,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于试用期的员工而言,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任性,工作须遵守法律法规,更须遵守单位的工作管理制度。
由此可见,试用期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需要劳资双方共同努力,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一则,于用人单位,应少些法外算计。比如,试用期期限过长,要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等等,理应规避上述行为。还须多些依法用工和人性化用工。
二则,于员工而言,找到一份可心的工作不容易,在试用期内本就该尽职尽责,尤其应该尊重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切不可因为自己的任性,既给自己的试用期抹黑,又给单位带来损失。当然,面对用人单位存在的非法用工行为,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保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三则,试用期不能成法外“空白期”,也需要劳动用工监察部门积极作为。比如,针对劳动用工试用期存在的不法行为和现象,一方面加强监管、治理和整顿很有必要;另一方面也应加强相关知识的普及和警示,从而更好的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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