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款风靡全球的吃鸡游戏席卷而来——绝地求生,随着游戏玩家越来越多,一些不良商家却认为这是一个赚钱的大好机会,纷纷售卖绝地求生游戏外挂,使用外挂一天几十元至上百元不等。
此前报道
男子隐居山林靠“吃鸡”月入数万
“绝地求生”是一款大逃杀类型的游戏,每一局游戏有100名游戏玩家参与,他们将被投放在绝地岛的上空,游戏开始跳伞时所有人都一无所有。玩家需要在岛上收集各种资源,对抗其他玩家,生存到最后。
近日,江苏张家港城东派出所民警们破获了一起售卖绝地求生游戏外挂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某独居偏僻山村,从不外出,每月账户资金却流水高达几十万元。原来黄某是“绝地求生”外挂销售平台负责人,为了不被注意,躲进偏僻山村。据黄某交代,他手下有三万多名“代理”帮他一起卖游戏外挂,黄某的月收入可达数万元。
目前,黄某等人已被刑事拘留,警方正在追查外挂制作者以及幕后操手。
记者发现,目前淘宝网站上仍可以找到绝地求生外挂的相关信息。记者随机挑选一家网店,店铺的店主名叫“诗梦姐姐8”。
该店主表示,不能在阿里旺旺上面聊相关内容并让记者按照图片上所显示的内容加QQ外挂群。记者加入该群后发现,该群成员共844人,随后一名自称是该群管理员的QQ用户向记者推荐他们经营的绝地求生外挂。
管理员对记者说:“我们这里有天使、MAX、魔术师、Steam内部等外挂,均是透视,穿墙,自动瞄准等等。我强烈推荐您使用Steam内部外挂,这款外挂更新快,防封好,是全网公认最好的,价格是60元/天。”
记者了解到,该管理员所出售的外挂都是按天算的,从45元至130元不等,如果时间到了,账户会自动锁定,如果想用,就必须再次花钱充值账户。
“很多平台的游戏主播都在他这边购买外挂,如果你想做游戏主播,我可以手把手教你,长期合作的的话,价格可以商量。”该管理员对记者说道。
律师:销售游戏外挂 违反多项法律
记者就黄某售卖外挂一事采访了天津某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黄律师对记者说道:“售卖外挂同时触犯了两种法律行为,一种是违法经营的行为,第二种是侵权行为。关于外挂,首先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拥有,包括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注册权的侵权行为,同时也严重违反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违法行为。鉴于他这种行为数额巨大构成了刑事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和经济责任。这种外挂违法行为的主体因为是个人,未经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导致其牟利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而且数额巨大应当按刑法及其他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对于违法所得等做出了司法解释。根据2003年新闻出版总署等五部委通知,“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故“外挂”的经营者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外挂”是一种破坏性程序,经营者应当依据本条承担刑事责任。
《治安处罚法》第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外挂经营者应当依据本条承担行政责任。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出版不得载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违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外挂”经营者经营的内容侵犯合法厂商的权益,应当依据该条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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