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的“油城”大庆农民李东伟, 过去11年间,曾三次因盗窃原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劳动教养。2017年11月13日,距上一次出狱未满三年,李东伟又被大庆警方当场抓获,这次是因为有人出100元雇他偷运原油。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李东伟案的二审裁定,大庆中院认为,李东伟明知原油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维持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书显示,2017年11月13日2时许,李东伟受“二哥”(另案处理)雇佣拉运原油。“二哥”在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东门附近将装载原油的白色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交给李东伟,李东伟驾车到达大同区酒精厂南侧的加油站时,被提前设伏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查获原油2.17吨(净油量重2.0吨),价值人民币5422.22元。第五采油厂于案发当日将涉案原油回收。
据李东伟供述,被抓前一天,“二哥”打电话出价100元让其运输原油。
事实上,这不是李东伟第一次因原油被处罚。
《裁定书》显示,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证实,李东伟此前曾三次盗窃原油,分别于2007年11月15日被大庆市大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08年8月29日被大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于2015年1月26日被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2015年5月26日刑满释放。
大庆中院认为,一审判决已综合考虑李东伟的犯罪数额及其具有的系累犯、坦白、赃物被追缴等量刑情节,判处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李东伟及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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