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4月17日,上海一中院发出首份离婚证明书。法院在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送达了离婚判决书后,主动向当事人另外发出离婚证明书,主要是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角度出发,体现了家事审判专业化、人性化、社会化的改革方向。(4月18日新民网)
针对离婚官司,法院在做出离婚判决之后,不仅向当事人送达离婚判决书,同时另行发放专门的“离婚证明书”,这是全国不少地方法院正在尝试施行的家事审判新做法,具有明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在我国,办理离婚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登记离婚,二是通过法院诉讼判决离婚。前者由民政部门出具离婚证,后者由法院出具离婚判决书。现实中,离婚判决书在使用时面临诸多不便,既非常厚,又包含更多个人隐私信息,存在隐私信息泄露风险。这种背景下,法院发出更为简洁的“离婚证明书”,就体现出了服务意识,更为便民,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
在肯定“离婚证明书”积极作用的同时,笔者还想说,更理想的公民隐私保护办法还是信息共享。通过不断打通不同公共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的方式,让民众即使无需出示各种证明,也能自动验证相应的公民信息。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比如,像离婚判决这样的公民婚姻状况信息,假如能在民政、公安等部门之间实现充分互联互通、实时共享,那么“离婚证明书”这样的书面证明文件,其实可以不再需要。如此,不仅各种“烦民”证明能够精简,在开具、传递这些书面证明过程中的信息泄露风险,也能大大降低。
新闻推荐
新华社呼和浩特4月18日电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获悉,对社会和媒体广泛关注的“谭秦东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高度重视,已依法开展案件核查工作。按照公安部要求,内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