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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彩礼色变”
最近小编听到身边不少人在谈到结婚彩礼的事情,一会儿有人说要准备好多彩礼给女方家庭,一会儿有人说女方家彩礼要得太高了……本来结婚这么一件喜气洋洋的事,但感觉不少人都“谈彩礼色变”,让人唏嘘。近日,就有这么一对结束爱情长跑,即将结婚的小两口,在婚礼头一天却因为彩礼的事,闹得双方都很不愉快,这其中也牵出了不少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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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变地雷 劝酒成导火线
■案情回放:王博强和龚丽丽在大学里通过羽毛球俱乐部相识,然后越走越近,最后确立了恋爱关系。转眼间就到了大学毕业,两人都决定留在大学所在的省会城市,一起打拼,开创新生活。就这样工作两年后,两人工作也逐渐稳定,决定结束五年的爱情长跑,将结婚的事提上日程。
可这时王博强才发现,丽丽的老家有着收取彩礼的习俗。见家长的时候丽丽的父母说了彩礼的事。王博强一问才知道,在丽丽的老家,订婚时男方要给女方赠送金银首饰各一套,大红床上用品四件套,礼金8万元与数份由烟酒糖肉拼成的礼盒,敲锣打鼓送到女方家中,让全村人都知道这家的女儿找了个好女婿。
还在为房子攒首付的王博强不得已向自己的父母开了口,才凑齐这笔彩礼。两人在丽丽的老家举行了定亲仪式,来参加仪式的村里人都夸丽丽嫁得好。然而龚丽丽没想到,这笔彩礼竟成了日后的一个地雷,将她梦想的甜蜜婚礼毁于一旦……
定亲仪式三个月后,王博强和丽丽要在男方的老家举办婚礼了。在婚礼的前一天,丽丽与王家前来帮忙的亲戚朋友们吃饭。开席没多久,王博强的大伯向丽丽劝酒,丽丽想到明天还有仪式,便提出以水代酒,可是大伯不依不饶,非要丽丽喝白酒,还说要是这酒不喝就是不给他面子,是看不起他。丽丽又想起自己喝酒就脸红起疹子,便称自己酒精过敏,实在是不能喝酒。
大伯却满不在意,还说:“你就是太娇气了,过敏算个啥子事嘛!多喝、多锻炼就没事了!”见大伯如此强硬,丽丽看向王博强求助,却未曾想自己的男朋友非但不帮忙,还当着一群亲友严厉地指责她,说她不懂事,不尊重长辈。孤立无援的丽丽只得不情不愿喝下劝酒。尽管其他亲戚没有再为难丽丽,但她心里可就有了个疙瘩。
晚间只剩小两口时,憋了一肚子火的丽丽质问男友,“刚才你为什么不帮我挡酒?要是我酒精过敏严重,人出什么问题了,你大伯能负这个法律责任吗?”丽丽话还没说完,王博强反而情绪激动起来,反驳到:“你知道为了给你家拿彩礼,我爸妈找大伯借了多少钱吗?我爸妈头发都白了,还要去打工还钱,你喝他一杯酒又怎么了?还拿法律责任来吓唬我?”
如果真的如丽丽所说,她因饮酒诱发过敏,导致伤亡,那么劝酒的大伯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参与宴席的其他人呢?
■法律解读:我国法律并未对劝酒导致人身损害这一情形作出特别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见,劝酒人对同饮人因饮酒而造成的伤害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是否具有过错为标准,有过错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受害者因饮酒而受伤或身亡的,劝酒者需承担次要责任;如果受害者患有不宜饮酒的疾病,且劝酒者也对此知情,仍再三劝酒,劝酒者的过错由此加深,需承担主要责任;若饮酒者有未告知自己不适宜饮酒,或主动过量饮酒等过错行为,劝酒者可以减轻责任。在丽丽已经告知自己酒精过敏的情况下,大伯仍纠缠劝酒,如产生伤亡后果,大伯需负主要责任。
至于其他同饮者,虽未劝酒,同样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此即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公平原则”。在实务审判中,出现过死伤者家属无法证明饮酒现场其他人存在过失行为,但法官仍基于公平原则要求同席者赔偿一部分丧葬款,以尽到人道主义责任。
2
给出的彩礼能收回吗?
■案情回放:丽丽听到王博强的话先是一愣,接着心头火起:“钱重要还是人命重要?这没进门就被你家人这样欺负,我都不敢嫁给你了!”王博强也是个吃软不吃硬的,这下他涨红了脸,梗着脖子说:“不嫁就不嫁吧!明天就让你爸妈把彩礼退给我!你这些年收我的礼物,尤其是我送给你的金项链和那部苹果手机,也别想着就这么白白拿走!”王博强说完后摔门而去。丽丽又惊又气,想不到对自己爱护有加的男友竟会说出这样的话,不禁在屋里放声大哭……
王博强气头上的话真的有可能实现吗?订婚时给付的彩礼可以在分手时要求返还吗?
■法律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可见,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行为,且这里的结婚不仅指形式上的仪式或登记,还需双方具有实际共同生活的事实。若受赠人接受赠与物后不愿与赠与人缔结婚姻关系,赠与人可依法索回赠品。需要注意的是,因婚姻自由原则的存在,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即使男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或婚约的解除是因为男方的过错,女方也不能要求强制履行婚约,或以此为理由拒绝返还彩礼。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双方事实同居而男方最终不履行婚约的,女方往往因社会陈见而名誉受损。在审判实务中,本着保护妇女,维护公平的原则,这种情况下女方需返还的彩礼数额可酌情减少,尤其是当女方已将彩礼用于共同生活或筹备婚礼的,也可以判决不予返还。本案例中,因婚约的解除并不是丽丽的过错,且烟酒糖等物品已经在婚礼准备中消耗,法官较为可能判决丽丽一方仅返还现金彩礼的一半。
3
恋爱期间送给对方的礼物怎么办?
■案情回放:在二人的争吵中,王博强还说到在谈恋爱期间赠与龚丽丽的大小礼物,也要求一并归还。可能有很多人觉得不可思议,怎么还会有人分手要求还东西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也并不少见。如果案例中的二人真的不欢而散了,那么王博强可以在分手时收回吗?
■法律解读:古往今来,异性间赠与财产的情况并不罕见,小到鲜花,珠宝,大到轿车,房产。这些礼物是恋人间表达倾慕或者诚意的载体,通常被视为一方为示好而作出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此时除非有符合法定撤销条件的情形出现,否则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具体分析本案例,龚丽丽并没有做出以上行为,且恋爱中王博强赠送的物品是其自然的感情流露,未附有任何约定的义务。因此王博强赠与龚丽丽的手机、金饰、玩偶等礼物,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事件后续
虽然最后王、龚二人在父母的劝解下相互道了歉,婚礼也如期举行了,但丽丽哭红的双眼用厚厚的妆容也遮不住,王博强也为自己的冲动尴尬不已。本该是两人人生中最幸福美好的一天,就这样留下了遗憾。
彩礼,劝酒,包红包,闹洞房等等习俗在我国由来已久,然而不知何时,它们成了“陋习”的代表,这些年也颇有些因此导致的法律纠纷见诸报端。其实从文化多样性来说,这些民俗可以丰富人们日常生活,给节日增添喜庆的气氛,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特有的交流方式。
只是凡事都要讲一个度,彩礼虽为订婚增添欢乐色彩,过度攀比就可能拆散鸳鸯,劝酒虽让酒席热闹非凡,过度纠缠却可能使同饮者健康受损。须知民间的习俗虽属于道德的范畴,却也可能导致法律的后果。为了喜事不变坏事,我们应当尊重他人的意志自由,不能假习俗之名恣意行事,最后害了他人也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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