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微信公号4月10日消息,退休职工们注意啦~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保障计划”2018年缴费标准确定了!
上海市总工会说,“退休住院保障计划”是为配合上海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通过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承办的一项补充医疗保障项目,以单位参保为主,社区参保为辅,通过互助互济机制帮助参保退休人员减轻住院医疗费用负担。那么具体如何参保?参保后又能享受怎样的保障?详见↓
参保对象&缴费标准
团体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享有“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职工,按自愿的原则通过本人原单位的退管会组织,团体参保本计划。参保人数不少于本单位退休职工总数的75%。
缴费标准:
参加“在职住院保障计划”或“综合保障计划”的单位组织退休职工团体参保,缴费标准为每年300元/人;
未参加“在职住院保障计划”或“综合保障计划”的单位组织退休职工团体参保,缴费标准为每年315元/人。
凡起保日期在2018年4月2日及以后的参续保单位,无论何时办理参续保手续,都参照上述标准。
社区参保对象
参保时间:2018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参保地点: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或街镇工会服务点)
参保对象:
■非正规劳动组织、破产企业、歇业企业及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等无单位的社会退休人员
■单位不组织参保,且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本市退休职工
缴费标准:
■社区参保对象中的续保人员、新退休一年内首次参保人员、断保后一年内再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为每年315元/人;
■社区参保对象中——
从2013年起计算的退休一年以上未参保或断保超过一年(不超过两年)的人员,缴费标准为630元/人;
从2013年起计算的退休两年以上未参保或断保超过两年的人员,缴费标准为945元/人。
其中,未参保或中断参保的年份,不享受保障待遇。
给付标准
在“退休住院保障计划”保障期内(免责期后),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部门认定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按住院标准结算)、门诊大病治疗、家庭病床等四种治疗之一,可对统筹基金或附加基金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50%—70%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每一保障年度个人累计最高可获保障金4万元。
参续保手续延后了,怎么办?
由于此次“退休住院保障计划”缴费标准公布时间推迟,导致一部分参保单位、退休职工需延后办理参续保手续,市职保会采取相应措施:
2018年——
通过养老金账户代扣款方式参保,且起保日期为4月-5月的单位,可顺延一个月办理参续保手续;
通过非代扣款方式参保,且起保日期为4月的单位,可顺延一个月办理参续保手续。
以上起保日期与上期相同,无免责期。
“退休住院保障计划”保单生效后,退休人员可办理互助保障金的给付。已申请“退休住院保障计划”直接给付的退休人员,待保单生效后,由市职保会对该部分医保信息进行批处理追溯。
新申请“退休住院保障计划”直接给付的退休人员,在保单生效后,对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按原给付口径进行正常直接给付。
(原题为《注意!沪“退休职工住院保障计划”2018年缴费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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