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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鞋企违规设置排污口被查后起诉环保局败诉 法人被行拘

来源:中国环境报 2018-04-10 15:36   https://www.yybnet.net/

浙江省永嘉县公安部门近日作出决定,对温州后时代鞋业有限公司法人李波行政拘留5天。至此,违规设置排污口,却不服行政处罚,状告环保部门1年之久的案件划上了句号。

2016年8月24日,永嘉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 温州后时代鞋业有限公司喷漆除尘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用管道接入雨水管道窨井(排放口)中排放。

环保执法人员在现场提取水样,经县环境监测站检测,发现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严重超标。当天,永嘉县环保局对这家企业违规设置排污口行为予以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永嘉县环保局开出罚款3.2万元的罚单。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2017年1月9日,温州后时代鞋业有限公司向温州市环保局提起行政复议,认为永嘉县环保局处罚行为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温州市环保局受理后, 于2017年3月8日复议决定,维持永嘉县环保局的复议决定。

申请人仍不服,继而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永嘉县环保局和温州市环保局推上被告席。

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诉请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依据不足,依法应予以驳回。

2017年10月10日,申请人再次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永嘉县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和温州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温州后时代鞋业有限公司经过行政复议和起诉、上诉后,最终还是以败诉告终。同时,永嘉县公安部门按照工作规程,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依法对公司法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

(原题为《不服行政处罚状告环保部门败诉 永嘉一鞋业公司需缴纳3.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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