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昱
日前,山西介休发生了一起猥亵幼童案。一名男子尾随两名小女孩进入电梯,在电梯里对两名女孩轮流强吻,女孩几次挣脱又被强行拖回,整个施暴过程一分多钟。一时间,朋友圈再次被愤怒与恐惧“刷屏”。
愤怒者,咒骂、诅咒猥亵者“禽兽不如”;恐惧者则忙着转发各种儿童应急自保的帖子。情绪堪称强烈。不过,凭以往经验,“风波”很快就会过去。恐怕用不了多久,公众就会将目光转向下一个新闻热点。甚至连受害者及其家属,也会对这件“恶心事”实施选择性遗忘。
愤怒与恐惧,也算是人们面对侵害时的常态。如果我们只是生活在自然界里的“自然人”,这种应激状态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作为一个生活在现代国家里的社会人,我们难道不应当将这种愤怒和恐惧拖得更持久一些,并将其“发泄”到合适的地方去吗?
猥亵儿童这类的“恶心事”之所以时有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现行法律对该类事件的处罚过于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犯猥亵儿童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在公共场合作案可加刑)。与给孩子造成的巨大心理创伤相比,这个判罚标准太轻微了。发达国家对该类案件的处罚大多是十年起刑或化学阉割。更狠的是美国,根据1996年颁布的《梅根法案》,犯案者不仅要被从重处罚,其个人信息还将被永久在网上公之于众。有些州还要案犯出狱后,在住所张贴醒目标志,提醒邻居提防此人。
发达国家对猥亵儿童者的严刑峻法,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以美国的《梅根法案》为例,其之所以被命名为“梅根”,是因为1994年一位同名7岁小女孩在新泽西州被一名儿童猥亵惯犯所奸杀,受害者父母由于痛感当时的法律对猥亵儿童者惩处过轻(案犯此前两次被判刑却早早被假释,隐瞒前科继续作恶),与同情者们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而声势浩大的修法运动。经过两年多的努力,终于在联邦层面推动该法案通过,又用了8年时间,才让该法在各州彻底铺开。不难想象,在美国推出这样一项法案是多么困难。可是,梅根的父母和支持者们坚持了下来,社会舆论也对此事持续关注,乃至该事件十周年时,美国各媒体整版刊发对猥亵儿童问题讨论。
这是一种值得学习的“慢愤怒”。面对猥亵儿童这样的恶性事件,产生愤怒、恐惧之类情绪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但是,仅有应激性的情绪表达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努力让快速转换的情绪转变为一种持久性的态度,让集聚的心理能量最终内化为一种体制机制上的建设性力量。否则,不仅无法从根本上找到恶性事件的应对之策,看似正当的情绪表达也会流于浮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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