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留住、恢复古城风貌,在一些城市,尤其是历史文化名城持续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复古运动,大力兴建仿古建筑。这种现象亟待引起重视。
仿古建筑并不具有历史和文物价值,且建筑结构、抗震要求、防火要求、节能要求等诸多现代建筑标准都无法达到,这样的建筑群,看似古朴,实则不是文物,而且是不具有文化价值的仿制品,既没有宜居性,又缺乏真正的建筑价值与文物价值。
为此建议,严格审批各类仿古建筑群项目,做好历史建筑、古建筑的保护工作,从源头上遏制仿古建筑的建造数量。
规划先行,提高意识。一是做好城市规划,制定古建筑保护方案。在城市化进程和现代化建设中,遵循“为古建筑让路”的原则,确保对古建筑影响降至最低程度。二是文物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意识,严格管理职责。对于一些有碍于古建筑保护的行为一方面要积极劝导和教育,另一方面向公众宣传古建筑保护的法律和古建筑保护现实意义。三是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工作。适时的开展一些义务讲座让广大群众对古建筑知识有一定的了解,通过当地媒体扩大对古建筑的宣传,提高人们对古建筑的保护意识。古建筑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人文资源,提高全社会对古建筑的保护意识势在必行。
要完善立法,推动维保。目前,国家颁布的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对于省级以下古建筑的保护修复的具体维修细则少有提及。建议完善立法,以法律监督的方式推进维护古建筑工作。一是用法律约束管理机构。一方面,把日常管理人员的管理目标、职责和法律责任相联系,加强管理者的责任心和公德心。另一方面,定期进行针对性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修养和文化素质,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更重要的是提高法人保护文物主体的意识,推行法人、最高管理者的文物保护培训势在必行。二是以法律形式规范建筑遗产的文物保护资金的利用。
要掌握史料,技术为上。对古建筑的保护,现在施行最小干预原则。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可能导致维保工作的可用史料不充足。建议,修缮前要多方收集史料,并多做科学研究,在充分掌握古建筑的详细评估报告后,再制定配套的整修方案。在修复过程中,遇到传统技术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切不可盲目自信。
要体现价值,合理利用。对古建筑修复后的利用也是关键,在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或细则中,应明确各级别古建筑在利用上的可行与不可行项目,既要考虑到文物本体的保护,又要考虑到文化传承与商业经营模式。给各地文物保护机构一个框,做选择题比做填空题更为简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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