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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购农资后不想付余款荔浦一店主伪造公文赖账被判刑

来源:桂林晚报 2018-03-12 10:1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通讯员覃福生记者陈晓东)进购农资后,因资金周转困难不想再付余款,荔浦县经营农资生意的陈某为了赖账便打起了歪主意,他通过伪造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书及缴款单,称对方经营的农资为不合格产品而拒付余款。对方报案后,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荔浦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现年35岁的陈某,是荔浦县人,在荔浦县经营农资生意。2016年1月份,陈某从罗某经营的湖南省某农化有限公司进购了两批硼锌铁镁化肥,货款共计人民币53750元,陈某垫付了6500元运费,并转账10000元到罗某的银行账户,尚欠罗某货款37250元。

因资金周转困难,罗某又时常催款。2016年10月份,陈某利用荔浦县工商质监局开具给其他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单,让其亲戚钟某伪造了一份同文号的罗某经营的化肥为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一份金额为37250元的缴款单。

2017年8月1日,罗某到陈某的经营部催款时,陈某向罗某出示伪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单,称罗某销售的化肥不合格被罚款,其欠罗某的货款予以抵销,从而不付罗某货款37250元。随后,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5日,陈某在其农资经营部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陈某赔偿了罗某损失费49500元,并取得书面谅解。

荔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由于陈某诈骗的金额达到“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罗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因此,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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