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兼职虽有利于实现高校的社会服务功能,提高教师社会责任感及收入,但兼职活动需花费较多时间和精力,势必会对教学、科研等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政协副主席朱晓进建议,应对教师兼职活动进行适当分类管理,在责任和利益之间取得平衡,防止本末倒置的现象出现。
朱晓进说,依据可能导致的利益冲突、责任冲突严重程度不同,对教师兼职活动可分为禁止型兼职活动、限制型兼职活动和鼓励型兼职活动。同时,在高校人事部门成立专门的教师兼职活动管理机构,负责教师校外兼职活动的信息搜集、整理和统计,并加强对有校外兼职活动的教师本职工作的考核,尽量减少兼职活动对其校内本职工作的不利影响,保证教学和科研质量。
(原题为:《实行高校教师兼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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