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争鸣
据新华社报道,为规范检察机关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强制医疗程序的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新规,坚决防止和纠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脱法律制裁和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错误强制医疗。
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精神病人即使犯罪也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因此,一些意图逃避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就想方设法给自己戴上“精神病人”的帽子。而且,更为可怕的是,一些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暗中打通各个“关节”,向司法机关提供鉴定机构出具的虚假鉴定结果,如果司法机关监管审查不严或早已被嫌疑人亲属“买通”,犯罪嫌疑人就会因“假冒精神病人”而逃避法律制裁或被从轻减轻处罚,进而导致司法严重不公平。
与之相反,还有一种情形也令人感到痛心,就是所谓的“被精神病”。事实上,“被精神病”,通常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譬如双方发生纠纷后,一方通过不法手段将对方鉴定为“精神病人”,并由相关部门将其送医强制医疗,让对方失去话语权,从而在纠纷中获取更多的利益。还有在一部分行政诉讼案件或信访案件中,个别基层政府部门为了尽快息诉息访或减少纠缠,将案件当事人“被精神病”送去强制医疗,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无论是“假精神病”,还是“被精神病”,其根源都是不受监督的权力滥用与肆意扩张,严重亵渎了司法正义和法律权威。
让人欣慰的是,本次最高检出台的新《规定》中,对公安机关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的侦查活动监督、强制医疗决定执行中发现的错误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以及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和审查可能错误强制医疗决定的内部工作程序、司法权责等内容,分别作出具体详细规定,赋予各级检察机关会见权、询问权、审查权、调查权、纠正权,法律监督直指决定的司法机关、执行的公安机关,全方位弥补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的监督短板。
更难能可贵的是,《规定》指出检察院审查同级法院强制医疗决定书或驳回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可以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并记录附卷,这无疑是一种充满着正义与同情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司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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