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地出现“婚闹”行为,引发大量关注和热议。2月25日,一段发生在江苏盐城“公公醉酒后婚礼现场强吻儿媳”的视频传开,随后当事人通过律师事务所发布声明称,其按照地方习俗作出了表演动作。贵州遵义的一起“婚闹”曾导致新郎十级伤残,三名好友被判赔9万余元。(3月4日《北京青年报》)
洞房花烛夜,本是人生一大喜事,却因低俗“婚闹”而变得异常尴尬,甚至“乐极生悲”,值得我们反思。
自古以来,不少地区有“婚闹”的传统习俗。如《汉书》记载:“嫁娶之夕,男女无别。”意思是在婚宴场合不必太拘谨,男女老少可以放松心情,娱乐一下。相传宋朝大文学家苏轼的妹妹苏小妹是一名才女,她与才子秦观新婚之夜,索性自己“闹”起洞房来。她出了三句上联,如果新郎对不上就不让进洞房,后秦观在苏轼暗助下成功对上。这恐怕是有史以来最文明最有内涵的一次“婚闹”了。
确实,文明得体的“婚闹”可以让喜庆欢乐的气氛更加浓厚。但物极必反,那些过分出格、异常低俗的“婚闹”不仅不能“助兴”,还往往会引发不良后果。如上述发生在江苏盐城和贵州遵义的“婚闹”事件,一个破坏了家庭伦理纲常,一个致新郎身体伤残,都是一种人为的悲剧。
低俗“婚闹”隐患多、害处大,必须制止,否则类似“婚礼上的悲剧”有可能重复上演。问题是,当前的法规还没有关于制止“婚闹”的明确条文,加之“婚闹”的内容、形式及人文历史背景等存在复杂性、多样性,难以从法律层面进行约束。那么,只能以思想作为行动的指南。要从根本上制止这些低俗“婚闹”,必须在社会各个层面广泛宣传、引导和教育,让大家自觉“知耻”。
事实上,文明的进步正是从“知耻”开始的。只有“知耻”,自身才能认识到低俗“婚闹”潜在的破坏性、危害性,从而自觉、全面制止低俗“婚闹”,避免类似悲剧发生。□莫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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