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安局近日出台《依法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八项措施》,实施“同桌有责、同车连责”追究,明知违法行为人驾车参加饭局,在未事先安排代驾的情况下,鼓励、纵容、唆使违法行为人饮酒,事后无管控,放任危害行为发生,或者明知违法行为人饮酒,鼓励、纵容、唆使违法行为人驾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人达到醉驾标准的,同桌人承担连带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2月11日中国青年网)
醉酒驾驶严重危及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其严打是应有之义。而大部分醉驾行为均发生在同事、朋友、同学聚餐之后,因此,让同桌承担相应劝阻任务并无不可。但是否应该让同桌者为醉驾行为承担责任,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地方执法部门应掌握好执法度,不宜过度创新,否则,既可能侵犯公众合法权益,又损害执法公信力。
在亲朋好友聚会时,有些驾驶员能够严格遵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规则,但也有人怀着侥幸心理开启醉驾模式。然而,在涉危险驾驶或交通事故方面,追究驾驶员之外的人法律责任的规定少之又少。而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教唆行为,主要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等方法,将自己的违法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意图实施违法犯罪。由此来看,如果同桌者怂恿、授意他人醉驾的,追究其醉驾的刑事或治安管理处罚责任没有问题,但这并非连带责任,而属于共同违法犯罪。但是,在同桌者只是劝人饮酒,并未直接唆使醉酒者驾车的情况下,让其承担刑事或治安管理处罚责任很不合理,并有违人之常情。一般来说,赴宴参加饭局者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理当清楚自己的酒量和饮酒、醉酒驾驶的后果。而且,适当劝酒也是符合传统习俗的酒桌礼仪,其本身既不违反道德,也不违法。
作为成年人,在没有请代驾的情况下,理当拒绝饮酒,而非将请代驾的责任推脱到宴请者或劝酒者身上。或者说,在未唆使醉酒者驾车的情况下,宴请者或劝酒者有安全护送醉酒者的义务,但没有为醉驾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责任的理由。即醉驾者一旦发生意外,宴请者或劝酒者可能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但在刑事或行政追责方面,责任自负才是根本,醉驾者担责不代表劝酒者担责,在罪行法定原则下,不能随意株连同桌者。
醉驾猛于虎,打击要依法。醉酒驾驶的危害性人人皆知,但执法部门不能急功近利,重打击犯罪而轻保护权益。具体执法过程中,必须把握尺度,有所为有所不为,严肃追责那些恶意唆使醉酒人驾车者和明知醉酒依然驾车者,慎重追责劝酒者。这样才能在严厉打击醉酒驾驶现象的同时不殃及无辜,以免执法公信力受到质疑。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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