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确保“告官见官”,为“官”“民”平等对话、良性沟通、解决纠纷架起了一座便捷的桥梁。让“告官见官”成法治社会常态,能够彰显依法行政的自信,也有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报评论员王学义
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原告资格和被告资格等进行界定,并对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登记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在我国各类司法案件中,行政诉讼极为引人关注。一方面,因为我国素有“民不与官斗”之说,“民告官”无疑颠覆了传统思维,也往往面临维权成本过高等问题;另一方面,民众很想看看,官员坐在被告席上是如何应对的。应该说,在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后,“民告官”越来越不稀奇,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也越来越多。但在很多案件中,仍会出现“告官不见官”的一幕。
本次《行诉解释》的一大亮点就是确保“告官见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提升行政诉讼司法效率,推动行政纠纷获得实质化解。而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来说,“告官见官”也可以促使其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依法行政的自信和依法纠错的勇气。比如,2017年4月12日,贵州省安顺中院公开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作为被告的西秀区区长陈天一出庭应诉,法院当庭宣判行政机关败诉。陈天一深有感触地说,“没人会喜欢坐在被告席上的滋味,今天的这种‘不自在\’会促使我们在以后工作中更加严谨行事、依法行政。”
为确保制度落地生根,《行诉解释》适度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即,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而且,明确了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行诉解释》还明确了不出庭应诉的不利后果。对此,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这显然给“告官不见官”敲响了警钟,体现了法律和制度的刚性。
可以说,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确保“告官见官”,为“官”“民”平等对话、良性沟通、解决纠纷架起了一座便捷的桥梁。让“告官见官”成法治社会常态,能够彰显依法行政的自信,也有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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