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6日电(记者赵琬微)北京市教委6日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进一步突出了学生奖励和处分的教育目的,增设了学生申诉部分。
其中,删除了关于“金帆奖”“银帆奖”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奖励和学生集体奖励条件和办法的具体描述。这些奖项还保留,但文件仅作出原则性指导。
在学生处分方面,特别明确了开除学籍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规范这种最严重的处分类型的适用情况。如高中学生在省级及以上考试中,由他人代替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另外,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教育。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新增了学生申诉部分,增加了被处分学生的权利救济类型和途径,包括处分作出前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送达决定书之后的申诉权,明确了学校和区教委受理申诉的职责等。特别提出学校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应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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