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近日分别致函上海海关、深圳海关及东北林业大学,要求公开海关查获穿山甲鳞片情况的信息。去年3月和7月,上海海关和深圳海关分别查获穿山甲鳞片3.1吨、11.9吨,其中深圳海关已将11.9吨穿山甲鳞片移交给东北林业大学用于科学研究。(2月6日澎湃新闻)
对大多数人来说,海关查获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是一则新闻,他们的关注也就到此为止。查获成了新闻,但查获之后下文是什么,这也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对于专业机构来说,查获、罚没乃至“移交”都不是野生保护动物保护工作的结束。
实际上,中国绿发会提出了两个过去被社会通常忽略的问题,一个是海关查获走私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之后,是如何处置这些货品的;一个是“移交”给相关单位后,这些单位是如何合规利用的。总的来说,就是要将处置、合法利用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纳入有效监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海关处置涉案违法类货物有5种方式,包括公开拍卖、定向转卖、销毁处理、移交主管部门处理、转交社会公益机构。其中,对查获的文物、毒品、濒危动植物以及枪支弹药等,主要统一移交给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深圳海关将穿山甲鳞片移交给东北林业大学,而上海海关移交给谁了,中国绿发会想弄清事实真相,这是合情合理的。东北林业大学接收11.9吨穿山甲鳞片后,拿去干什么了,同样是有价值的问题。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被禁止的。出于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要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开展“利用”活动。但这种利用活动必须在有效监督管理之下,才能保证其“合目的性”,不致有空子可钻。
从世界范围来看,野生动物保护一直是困难重重,作奸犯科者无孔不入,保护过程中监督与保护实际上是一码事,或者说,没有有效监督就没有有效保护。猎杀、贩卖和利用野生保护动物是由于利益的驱使,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就会有人铤而走险。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走私活动的大量存在,本身就说明逐利者无所不用其极。
政府也注意到过程监管的必要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野生动物保护任务繁难,社会监督至关重要。中国绿发会要求公开信息,是照进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置与利用的阳光。对于有关部门来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可能有点边缘化,这就更需要公开、透明。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监督就不是补充,而是决定了政府监管能否落实到位。
公开透明是海关、科研机构的责任所在,这也要成为一项有关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处置的惯例和规范。至于如何公开,以及公开的具体事项,亟需有关部门予以明确,并在实践中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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