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晓炎滥用职权,造成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省纺工”)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6亿余元。因犯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周晓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周晓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上述案情。
上述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晓炎,男,1959年7月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5月25日,因滥用职权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周晓炎利用其担任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江苏省纺工及其控股子公司与蒋某实际控制的江苏万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永丰和进出口有限公司、南京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或与蒋某借用的江苏嘉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事代理化工产品进口业务过程中,违反江苏省纺工“款到发货”的规定,在未收到上述四家公司货款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的情况下,擅自决定直接放货。
在2014年9月以后,被告人周晓炎在明知上述四家公司由于经营的化工产品价格持续下跌已出现信用证到期不付款的情况下,仍继续决定直接放货给上述四家公司。截至2015年9月,因上述四家公司无力归还欠款,造成江苏省纺工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6亿余元。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周晓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17年7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周晓炎犯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晓炎不服,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晓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晓炎犯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经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确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晓炎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2017年12月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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