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李永君代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决定
(2018年1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李永君代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原题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李永君代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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