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辣点评
□湖北张贵峰
因车身被涂满办证广告,辽宁沈阳两辆警车引发网友关注。1月4日,辽宁省公安厅政治部宣传处回应称,车辆隶属沈阳市皇姑区司法局,属公车改革中上交的超编车辆,被上缴到皇姑区公车管理办公室。原本车辆准备拍卖,但车的款式和车况一般,且为警车,没有单位和个人想要。因没地方停放,所以被送到露天停车场,“时间一久,就被办证那伙人给盯上了”。(据《新京报》1月4日报道)
堂堂警车竟然因为“没人要”而被长期闲置,以至于“车身被涂满办证广告”,事实上沦为非法广告载体,这样的场景显然十分荒诞悖谬,甚至“是可忍,孰不可忍”。这不仅是对国有资产的一种浪费,而且也是对警车背后所代表和象征的国家法律尊严的一种羞辱和亵渎。
虽然,针对上述“警车被涂满办证广告”事件,相关部门已给出“属公车改革中上交的超编车辆”等解释说明,但这样的回应,无论是从“公车改革”还是“警车管理”角度看,都是站不住脚、经不起推敲的,也无法令人信服。
改革后的超编公车应该如何处置,是有严格规定和要求的。如中办国办2014年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曾明确,对于取消的公务用车,要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减少车辆闲置浪费。上述超编警车,仅仅因为所谓的“车的款式和车况一般”,便未能及时被拍卖处理,长期被弃置在露天停车场任其朽坏,不仅明显违背了公车改革相关要求,从情理上也是说不通的——只要价格合适,即便是废品也可以拍卖交易,超编警车怎么可能因为“款式和车况一般”,便无法拍卖出售?
另外,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明确要求,“警车转为民用机动车的,应当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清除车身警用外观制式,收回警车号牌,并办理相关变更、转移登记手续”。而网上曝光的图片显示,上述涂满办证广告的两辆警车,虽然已因“超编”而上交,但无论警用外观制式还是警灯、警车号牌,都并没有被清除或收回。
对于“超编警车被涂满办证广告”事件,笔者认为,不仅应该尽快对车辆进行妥善处置(如尽快撤除警用标志,及时拍卖),而且还应对导致上述事件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置,严肃追究这些部门和人员明显违反公车改革要求和警车管理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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