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协管员、“临时工”辅助执法时出了问题,或将不能一“开”了之了。12月11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发布《云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拟规定,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长期以来,在很多公共事件中,“临时工”成为包揽责任的代名词,前仆后继地在危机公关中担责扛罪。这些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权力部门的公信力,无助于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因而,必须让行政机关为其聘用或使用的临时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毋庸置疑,囿于现有编制、预算等因素,很多政府部门尤其是基层政府部门的现有编制人员难以应对纷繁复杂的各项事务,通过劳务派遣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临时工,可以解决燃眉之急,提高办事效率。但现实中,一旦出现粗暴执法、违法行政等事件,很多临时工便成了替罪羊,而背后的责任人和涉事机关却可以金蚕脱壳。这一现象的存在严重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行政伦理。
在普通人看来,执法过程中,正式工和临时工在外表上很难区分。具体的执法活动往往面临复杂的情势变化,正式执法人员和临聘人员的职责未必能分得一清二楚。特别是在执法对象眼中,他们都是执法人员,从事的均是公务活动,系公务行为和职务行为。那么,在责任承担方面,就不能厚此薄彼,故意忽视背后的主要责任人以及行政机关应承担的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凡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均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后果。201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强调,警辅人员“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这些规定进一步从各个方面夯实了行政机关对临时工相关行为的兜底责任。
而且,按照合法行政、程序正当和诚实守信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临时工既不能成为丝毫不受约束的“法外之人”,出事之后仅仅开除了之,更不能成为替他人担责的挡箭牌。如根据合法行政原则,相关执法人员应取得资格,如果是没有资格的临时工所为,除撤销行政行为外,还应追究指使、指派临时工的领导的行政责任,并由单位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在强调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今天,临时工既不是万金油,更不是挡箭牌。其执法活动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行为和公务行为。因而,临时工出事,用人单位担责也就成了不容忽视、不容回避的议题。简单说,出了问题,谁的孩子谁抱走,不要推诿卸责。
只有夯实用人单位和相关决策者的责任,并辅之强力的问责机制,方能形成倒逼作用,让用人单位在临时工招录、使用、管理方面尽心尽责。如此,也才能让行政执法机关在社会治理活动中更加依法、规范、有序,政府公信力不再被“临时工”现象所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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