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名干部职工中,有40名领导、干部职工的82名亲属不符合享受城乡低保,违规享受低保资金已达到40.5万多元。近日,云南省德宏州纪委公布了这起“陇川县民政局‘靠山吃山\’塌方式违纪违规案”。最终,陇川县民政局5名班子成员、4名股所级干部受到党政纪处分,亲属违规享受城乡低保被责令清理、清退。(11月22日中新网)
这种问题,只看到“违纪违规”,看不到违法犯罪,让人难以理解。所谓“违规吃低保”,就是编造证明、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障资金。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中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所谓“违规吃低保”,显然属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情形。
这个问题,当地有关部门究竟是不懂法,还是“忽略”了法律,我们有必要关注和讨论。
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即构成诈骗罪。当地查处结果是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并收回违规领取的低保金,显然是避重就轻。我们也有理由怀疑,官方是否有意回避法律,为一些人留下“逃生门”?
吃空饷,只有违纪,没有贪污和诈骗;伪造档案、履历造假,只有违纪,没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证件违法问题;与公务无关的公款消费、公费旅游,只有违纪,没有贪污;以欺诈手段、伪造证明骗取社会保障,还是只有违纪,没有违法犯罪……体制内一些部门和执法者对利用工作之便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无意识”,或是以纪代法的惯性思维,与法治精神,与当前有腐必反、有案必查以及“零容忍”的反腐原则,格格不入。笔者认为,对于一些公众敏感、有争议的公职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处理过程中应该接受社会监督,避免自说自话,损伤政府监管公信。 (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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