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齐齐哈尔杨先生通过“滴滴顺风车”约好一名乘客,却被当地运管站工作人员拦下,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为由,处以一万元罚款,而杨先生收到的罚没票据已经过期失效。当地运管处方面表示,当地网约车管理办法并未出台,想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必须等到相关管理办法出台后,取得许可与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11月18日《新京报》)去年7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而所谓的“私人小客车合乘”,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拼车、顺风车。《意见》将顺风车定义为“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并指出这种出行方式具有“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的益处和优势。为此,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对照之下,齐齐哈尔市运管部门的做法显然不妥。
别的先不说,如今距网约车新政实施已有一年多时间,在国家明确提倡和鼓励的政策背景下,当地竟还没有出台网约车落地政策,已难逃懒政之嫌。
更为荒唐的是,当地明明尚未出台有关网约车细则,自然压根儿就没法办证运营,可当地运管部门为顺风车车主开具的罚没票据上,竟列出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这样的处罚依据,难道自个儿就不觉着别扭?
再者说了,交通部已明确“顺风车”合乘不属于运营范畴,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只需遵守相关规定即可。就算当地尚未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司机允许他人搭乘顺风车也应该算是“法无禁止”。至于运管部门的罚款,显然就属于“法无授权”。
还有更滑稽的,顺风车司机杨先生收到的一万元重磅罚单,收据竟然是去年过期失效的,这跟“打白条”有啥区别?执法依据本就“莫须有”不说,连形式都这般潦草,哪里还有丁点儿严肃、公正可言?依据《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规定,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执法机关应当将已使用的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票据,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缴回,由财政部门登记销毁。为此,当地财政局因“运管站存在一些票据使用不合规的地方”,已经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连张罚单都开不明白,当地运管部门的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实在令人不敢恭维。
对于此番遭遇,司机杨先生已经表示不认可这次行政处罚行为,并已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此事最终结果如何,相信不日就会明了。但无论如何,这张看似有理有据、实则理不直气不壮的“顺风车”罚单,暴露出治理理念严重滞后、抱残守缺的短板,亟需尽快出台网约车细则来补上。毕竟,相比于个案的逐一解决,公众更期待的是新发展理念不再被悬空,公共管理和服务能力不再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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