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划转范围 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 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02 划转对象 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的股权
03 划转比例 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04 承接主体 社保基金会和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 作为财务投资者, 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其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
05 划转程序和步骤 2017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2018年及以后,分批开展
杜宇 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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