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太原11月12日电记者12日从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省对医保政策进行了重新调整,城乡居民住院医保目录内总费用平均报销比例提高到80%,比调整前提高了15%,惠及2600万城乡参保人员。
调整之后,山西省统一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标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目录。同时,山西省取消了之前的大病保险分段补偿办法,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医保目录内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统一按75%的比例支付,在一个年度内参保患者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指导封顶线为7万元,参保人员年内二次以后住院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比现行起付标准降低50%。
调整之后,山西省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实行全省统一标准。具体标准为,三级甲等医院(一类收费标准):省外医院起付线1500元,支付比例55%;省内的省、市级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支付比例为60%。三级乙等及二级甲等医院(二类收费标准):省、市级医院起付线500元,支付比例70%;县级医院起付线400元,支付比例75%。二级乙等及以下医院(三类收费标准):起付线100元,支付比例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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