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次改革,当地有关部门表示,试点旨在打好服务“时间差”,解决群众特别是上班族上班忙、农民农忙等由于时间关系办事难的问题。很显然,这项改革的出发点是好的。
但笔者以为,这项改革值得商榷。从当地工作人员的解释来看,该试点工作仍然坚持以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为基础,只是实行错时延时制,相当于调休。即并没有违犯《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职工还是公务员,显然都是劳动者,他们的休息权都受该法律保护。然而,上述改革却是连续上班22天。
不难发现,这项改革的弊端有两点:一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二是忽视了职工休息权。虽然每月有一次8天长假可以休息,但总体休息的质量未必会好于“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所以,这项改革是否合理,还需要从职工健康角度来考虑。
笔者以为,工作时制可以探索和改革,但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并符合人体健康。“月上班22天连休8天”应该在现行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设计,并应该事先征求广大职工意见,只有具备法律基础和民意基础的改革才更可行。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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