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于11月1日起施行。
未来陪护人员从事陪护活动前要做登记,陪护活动时需佩戴医疗机构发放的标识牌,陪护活动中接受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指导和管理。这一举措在国内尚属首例。
近几年,医疗机构普遍存在陪护人员管理困难、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给病区管理和患者健康带来许多不安全隐患。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需对陪护人员的信息进行登记,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住址、与患者的关系等内容。在对陪护人员管理上,《办法》也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向登记的陪护人员发放陪护人员标识牌,并在陪护人员结束陪护活动后将标识牌收回。
在如何进行陪护上,《办法》指出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陪护人员进行指导。此外,《办法》还明确了陪护人员不得有的11类行为,包括不得给患者调节输液速度;不得操作监护仪等急救、诊疗设施设备等;不得在医疗机构内推销商品等。
此外,《办法》规定,在发现患者有异常情况时,陪护人员应及时向值班医师或者护士报告,陪护人员须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予以保密。而陪护人员患有精神分裂症、处于传染期的传染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不得从事陪护工作。(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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