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南通警方破获一起由公安部督办的特大仿冒国家机关网站制售假证诈骗案,成功摧毁一个长期利用互联网制售各类虚假证件的庞大犯罪团伙。警方目前已发现通过该犯罪团伙办理假证的人员信息多达3.4万余条。(7月16日《扬子晚报》)
制售虚假证件犯罪现象之所以总是屡禁不绝,除了制假分子的利欲熏心,还不容忽视的是,其背后有着庞大的买方市场。而且“买假用假”行为还具有许多潜在的社会危害,如那些购买使用虚假“教师资格类证书”人员,势必会严重误人子弟,那些购买使用虚假工程师职称人员,势必会炮制大量豆腐渣工程……
但遗憾的是,尽管购买使用虚假证件的这些社会危害显而易见,但相比制售虚假证件,目前我们针对这种购买使用虚假证件行为的惩戒力度,却显得很不到位、很不给力,如在现行《刑法》中,只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而并没有与之对应的“购买使用虚假文凭证件罪”,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已增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但这一仅局限于“身份证”罪名的适用范围无疑仍显得太窄,无法将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其他大量虚假证件包含在内,如虚假学历学位证、职业资格证等。
因此,要想有效治理制售虚假证件犯罪,不能仅止于打击此类犯罪本身,还需进一步从源头上加大对购买使用虚假证件行为的惩戒力度。
文/张贵峰图/王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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