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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微信群里骂人成被告 一审被判群内道歉14天

来源:西江都市报 2017-07-08 15:31   https://www.yybnet.net/

微信群里骂人是否违法?因债务纠纷,郭先生在微信群里发表针对杨先生的不当言论,被杨先生告上法庭。日前,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先生在微信群里赔礼道歉14天。

据悉,2016年6月至8月期间,杨先生与郭先生在同一个微信群里。该群是某民间协会群,郭先生是该协会的副会长。群里成员较多,来自各行各业。

去年12月15日,杨先生一纸诉状将郭先生告上法庭。杨先生称,郭先生在群里的两个多月间,多次在微信群里发表侮辱他的言论。不仅如此,郭先生还捏造事实,发表诸如“你到处借钱到处骗钱”、“钱借到手都不还”之类的言论。杨先生认为,郭先生作为某协会副会长,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声誉,其言论已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

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证据,要求郭先生立即停止侵犯自己名誉权的行为,并在泉州市级报刊上发布道歉公告,赔偿10万元等,还要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5600元。

经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调查以及杨先生提供的证据,郭先生确实在该微信群上发表了杨先生“到处骗钱”、“钱借到手都不还”等未经证实的言论,一定程度上造成杨先生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对杨先生名誉的侵害。虽然郭先生辩称因杨先生欠其借款不归还,一时气愤才发表言论,但并不能成为侵权的理由。2016年8月13日,郭先生被移出该微信群,无法再在该微信群发言,因此侵权行为已于2016年8月13日停止。

对于杨先生要求郭先生应在市级以上报刊登报道歉的诉求,因郭先生系在微信群里发表该言论,侵权范围仅限于该微信群,因此仅需在该微信群内进行赔礼道歉。杨先生虽主张郭先生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10万元的损失并要求赔偿,但未提供证据,故法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认为,郭先生由于与杨先生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处理不当,在微信群发表侮辱性言论,造成杨先生名誉受影响,判处郭先生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杨先生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定),由杨先生拍照后在微信群里发布,为期14天,驳回杨先生的其他诉求。

(据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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