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北京市住建委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要求开发企业在建(含在售)商办类项目,销售对象应当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已销售的商办类项目再次上市交易时可出售给个人,但个人购买需满足名下在京无房,以及在京连续5年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关政策发布后即引发舆论热议,但不少解读并不准确,因此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解释说明。
根据说明,在政策执行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有实际成交并完成网签的商办类项目,开发商可保持现有设施;已购买的商办类房屋,购房者可保持现有设施;已购买的商办类房屋,可出租,且不限定出租对象;也可销售,但购房人应符合政策要求;中介机构可代理商办类房屋的出租、出售业务,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宣传此类房屋可用于居住或者其具备居住功能。
“严格执行‘326’政策,同时也兼顾购房者合理利益。”北京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陈志表示,商办类房屋虽然本身并不具有居住属性,但鉴于部分商办类房屋的购房者已经入住,已购的商办类房屋不会拆除那些居住设施,出租的话也不会限制不让租给个人,但再出售必须要符合限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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