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原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先生”如是说】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相应的处罚,本是再正常不过的道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一旦“犯了事”,就开始对亲戚朋友等社会关系进行一番“盘点”,通过让领导干部打招呼、递条子等形式施加影响,以达到减轻或逃避处罚的目的。案例中的老李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出于私人因素,干预具体案件,影响公平正义,这是典型的利用党员领导干部身份、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行为,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给予其相应处分。
哪些情况属于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主要包括5种情形:一是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是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是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是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是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此外,该《规定》除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外,还要求司法人员应当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建立起防止对司法活动进行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
【“纪律先生”提醒】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说到底还是利益驱动问题,根源还是在于“权力至上”的官本位思想作祟。《纪律处分条例》给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下了“紧箍咒”,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各司其职、恪尽职守,工作不越位、不错位、不占位,使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成为行动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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