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赵少麟在充任其子赵晋实际控制的公司总顾问期间,伙同赵晋请托他人为其公司非法经营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并行贿价值人民币444.895万元的财物;帮助赵晋采用伪造对外贸易合同、虚构向境外支付费用手段骗取有关机关审批文件用于骗购外汇并汇至境外,共计美元4170万余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少麟的行为分别构成单位行贿罪和骗购外汇罪,依法应实行并罚。鉴于赵少麟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单位行贿犯罪事实;在骗购外汇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涉案款物;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所犯单位行贿罪从轻处罚;对骗购外汇罪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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