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家媒体报道十三陵思陵一对石烛台(蜡扦)被盗。记者从国家文物局获悉,这对石烛台于2016年6月24日19时由十三陵思陵一名护陵员发现被盗,设置在思陵的视频监控已在被盗前失效停用,安防设施全面瘫痪。据介绍,在确认石烛台被盗后,十三陵特区办事处擅自决定不按照规定报告上级文物主管部门,不报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月9日《新京报》)
公物被盗,负有管理责任的机构向主管部门报告、向公安机关报案,是职责所在,更何况被盗的是文物,如果不及时侦查追踪,后果会更严重。
隐瞒文物被盗不报告是典型的渎职。文物被盗固然有管理特别是安防方面的漏洞与不足,也有文物犯罪方面处心积虑的算计,超越防范周全能力的一面,再尽力也有被盗的概率。而文物损坏和失窃,第一时间报告和报案,必然是文物安全最后的防线,一旦隐瞒不报,意味着文物安全底线的彻底丧失,这比管理不作为更应谴责。
当然,害怕担责故意瞒报的现象,不只文物保护领域独有,在安全生产、公共突发事件等领域也存在,这既有制造信息黑障躲避问责追责的侥幸心理使然,同时,也折射出自上而下监管习惯于“秋后算账”与生俱来的弊端,简单“以结果论英雄”反而更容易诱发底层管理者更在意结果,而忽视了管理的过程,也容易诱发瞒报的心理。
文物安全的确是文物管理最起码的目标,但文物安全得以实现,恐怕只有一应管理措施常态落地才可能水到渠成。对文物安全的管理不能只等到被盗或者出现严重破坏,才想到追责。 摘自《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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